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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142号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象山川安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胡海振,陈朝阳,林波琴,林厚福,胡荷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号。

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厚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象山川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海振,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陈朝阳,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林波琴,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林厚福,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胡荷花,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154038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7803.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向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执行款154038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7803.81元。本案执行中,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等8个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叶 曙

审 判 员  蔡丹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