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556号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常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悦(系公司职员),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陈锦,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旭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