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25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二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爱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卫军,男,该局副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1971年02月01日生,汉族,住漳县。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12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12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伟
审 判 员 漆 明
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续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