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3422号之一

胡林与胡从梅,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林,陈奎,胡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422号之一

原告:胡林,男,生于1987年8月29日,汉族。

被告:陈奎,男,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告:胡从梅,女,生于1993年7月8日,汉族。

原告胡林与被告陈奎、胡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胡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

审 判 长  田 君

审 判 员  樊行文

人民陪审员  谭家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