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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575号

谢锐申请执行刘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锐,刘忠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谢锐,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刘忠青,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8日,住游仙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谢锐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2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青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忠青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