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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852号

滕剑与陈奇、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剑,陈奇,邵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52号

原告:滕剑,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陈奇,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邵峰,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滕剑与被告陈奇、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奇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邵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3日,被告陈奇由被告邵峰担保,向原告借到10000元,借期为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月利率为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陈奇向原告出具借条1分,被告邵峰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之后,被告陈奇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邵峰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滕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邵峰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陈奇、邵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婷璇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

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