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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158号

韩国章与康现民、胡大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国章,康现民,胡大超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158号

原告:韩国章,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河北省兄弟物流公司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伊再提古丽·艾合买提,新疆伊咨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现民,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个体户。

被告:胡大超,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章诉被告康现民、胡大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国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丽

人民陪审员  张继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