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158号
原告:韩国章,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河北省兄弟物流公司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伊再提古丽·艾合买提,新疆伊咨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现民,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个体户。
被告:胡大超,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章诉被告康现民、胡大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国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丽
人民陪审员 张继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