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262号
原告:吴增玲,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鹏(系吴增玲的丈夫),男,1965年6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杨淑慧,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吴增玲与被告杨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吴增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增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增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吴增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