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734号原告梁平康,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梁昆明,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桂权,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大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梁平康、梁昆明与被告张桂权、刘大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平康、梁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康、梁昆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平康、梁昆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