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579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幸福村、乡村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6364569X。负责人代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展广新,职务静海台头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春良,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徐德凤,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东旭娜,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与被告李春良、徐德凤、东旭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展广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良、徐德凤、东旭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5日的利息3295.74元,本息合计21295.74元,要求利息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春良于2009年9月7日向原告申请贷款一笔,金额30000元,到期日为2010年9月6日,用途为归还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7.08‰,还息方式按季结息,由被告徐德凤、东旭娜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第六条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春良发放贷款本金30000元。合同期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李春良于2011年5月26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归还贷款本金2000元,尚欠贷款本金18000元及相关利息,被告徐德凤、东旭娜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7日,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头信用社(已更名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与被告李春良、徐德凤、东旭娜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李春良向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头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用途为归还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7.08‰,还息方式按季结息,由被告徐德凤、东旭娜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第六条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春良发放贷款本金30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李春良于2011年5月26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归还贷款本金2000元。原告向三被告催收后,被告李春良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德凤、东旭娜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2016年8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3295.74元,本息合计21295.74元。
本院认为,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头信用社(已更名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与被告李春良、徐德凤、东旭娜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春良发放贷款,被告李春良在收款出示借据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后履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义务。被告李春良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德凤、东旭娜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构成违约,故原告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借款本金18000元,给付原告截止到2016年8月5日的利息3295.74元,本息合计21295.74元;二、被告李春良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台头支行(按本金18000元)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的150%计算);三、被告徐德凤、东旭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李春良、徐德凤、东旭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