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278号之一
原告:许馨,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王小絮,女,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江安社区*组。法定代表人罗昌仁,董事长。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云,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梁,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许馨、王小絮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易 炜
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
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