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潘友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民初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津玲
审判员 刘连芬
审判员 齐子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耿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