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不都维力·艾尼,该公司工程副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宁市新市委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局局长。
上诉人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5)伊州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73.19元(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1936.60元,由伊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湘虎
代理
审判员 崔 瑜
代理
审判员 赵亚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