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118号
原告:王芬,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贝比妇婴用品商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应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贝比妇婴用品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王芬已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芬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 邓 慧
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