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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255号

祝建卫与王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建卫,王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255号

原告:祝建卫,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王淑龙,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建卫与被告王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建卫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建卫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建卫负担。

审判员  王江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