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255号
原告:祝建卫,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王淑龙,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建卫与被告王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建卫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建卫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建卫负担。
审判员 王江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