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740号
原告:郭洲,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奎,该社区小顾庄居民组居民。
原告郭洲与被告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田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