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66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你单位与步汉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1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步汉军支付赔偿款124145元。(2)案件受理费2782元、执行费1804元。(3)以上合计:128731元。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源园支行帐号:17×××77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联系人:执行局柏韧邮编:442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