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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73号

王海乐与乔引翠、白怀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乐,乔引翠,白怀明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7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乐,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乔引翠,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白怀明,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乔引翠的丈夫。申请人王海乐申请执行乔引翠、白怀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海乐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4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