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955号
原告:张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先良,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9日,住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圣,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田先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
审判员 黄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