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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恢282号

范吉荣与洪泽县金山制管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吉荣,洪泽县金山制管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范吉荣,男。

被执行人:洪泽县金山制管厂。

法定代表人:徐世伟,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范吉荣与洪泽县金山制管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泽县金山制管厂已经破产,本案应予以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贵宏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石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凡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