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范吉荣,男。
被执行人:洪泽县金山制管厂。
法定代表人:徐世伟,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范吉荣与洪泽县金山制管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泽县金山制管厂已经破产,本案应予以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贵宏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石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凡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