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63号原告燕爱琴,女。委托代理人燕枝强,男。被告乌东格日乐,男。
原告燕爱琴诉被告乌东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燕爱琴承担。
审判员 娜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 百度搜索“”
燕爱琴与乌东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63号原告燕爱琴,女。委托代理人燕枝强,男。被告乌东格日乐,男。
原告燕爱琴诉被告乌东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燕爱琴承担。
审判员 娜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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