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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363号

燕爱琴与乌东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燕爱琴,乌东格日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63号原告燕爱琴,女。委托代理人燕枝强,男。被告乌东格日乐,男。

原告燕爱琴诉被告乌东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燕爱琴承担。

审判员  娜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