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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225号

陆根元与仲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根元,仲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225号

原告:陆根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网生。

原告陆根元与被告仲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陆根元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陆根元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婕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