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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564号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庆方、安田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庆方,安田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时刚(特别授权),男,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邓庆方,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安田美,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庆方、安田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庆方、安田美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