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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283号

马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83号原告马某,女。(2016年8月24日已死亡)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24日因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诉讼费300元,已由原告预缴并由其承担。

审判员  庞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