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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403号

黄志蓉、沈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志蓉,沈金莲,夏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蓉,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莲,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夏建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黄志蓉与被上诉人沈金莲、原审被告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黄志蓉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在其收到我院送达的《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志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