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蓉,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莲,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夏建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黄志蓉与被上诉人沈金莲、原审被告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黄志蓉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在其收到我院送达的《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志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