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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301号

曹小毛、刘忠远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小毛,刘忠远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毛,女,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刘忠远,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毛与被执行人刘忠远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忠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忠远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