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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4234号

于某与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于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234号

原告:于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谭某,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平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