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234号
原告:于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谭某,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平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