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158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扬杨,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林,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陈建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李剑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林、陈建军、李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虹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