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724号
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白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小平,员工。
被告:叶青。
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和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