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535号
原告:屈年喜,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清华祠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年喜与被告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屈年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年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纪璇二○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