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7270号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270号原告刘某1,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审理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