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270号原告刘某1,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审理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