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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893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军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军领,曹凤芝,周庆奎,邢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16890450-5。

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徐军领,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曹凤芝,女,1973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周庆奎,男,1956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邢秋荣,女,1974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军领、曹凤芝、周庆奎、邢秋荣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人民币为29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650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军领、曹凤芝、周庆奎、邢秋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徐军领、曹凤芝、周庆奎、邢秋荣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徐军领、曹凤芝、周庆奎、邢秋荣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