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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310号

王成、贾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贾振龙,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贾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6)津0225民初493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振龙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