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贾振龙,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贾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6)津0225民初493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振龙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