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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56号

申请人赵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相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峰,李相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峰,男,汉族,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相材,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相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7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云峰被执行人李相材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