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058-1号
原告:丁伏俊,男,回族,1966年4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王卫忠,男,回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丁伏俊与被告王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卫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保生
审判员毛文亮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冯赟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