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22民初3058-1号

丁伏俊与王卫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伏俊,王卫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058-1号

原告:丁伏俊,男,回族,1966年4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王卫忠,男,回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丁伏俊与被告王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卫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保生

审判员毛文亮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冯赟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