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717号
原告:刘广艾,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原苍山县)向城镇泇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理事长。
原告刘广艾诉被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刘广艾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艾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刘广艾负担。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卢桢干
审判员 杨付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