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1717号

刘广艾与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艾,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717号

原告:刘广艾,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原苍山县)向城镇泇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理事长。

原告刘广艾诉被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刘广艾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艾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刘广艾负担。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卢桢干

审判员  杨付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