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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765号

潘正祥与戴勇、何本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正祥,戴勇,何本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765号

申请人:潘正祥,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

申请人:戴勇,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

申请人:何本燕,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正祥与被申请人戴勇、何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正祥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戴勇在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48344元的股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戴勇在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48344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