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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1638号

北京江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江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珊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西庞村委会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10253707-9。法定代表人赵东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北京江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89,809.00元、诉讼费1,022.50元,合计,90,831.5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珊现暂无房产、车辆和工商信息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珊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罚。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