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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015-1号

陆先鹏、王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先鹏,王狄,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15-1号

申请执行人:陆先鹏,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王狄,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永安饭店)。

被执行人:张萍,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杨庙村104国道边(永安饭店)。申请执行人陆先鹏申请执行王狄、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本金7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本金7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祁兵

审 判 员  任仁

代理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