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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760号

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60号

原告:柳某,女,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柳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柳某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