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60号
原告:柳某,女,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柳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柳某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