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65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顺,系该社职工。被告宋高伟,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茶店乡茶店村。法定代表人秦富军。被告田瑶,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宋高伟、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田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