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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68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陶五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陶五喜,方结光,方幼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82206-6。法定代表人,黎泳州,行长。被执行人陶五喜,男,1966年4月26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方结光,男,1968年3月1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方幼光,男,1969年5月27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陶五喜、方结光、方幼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彭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良琪

审判员  李继平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