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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153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张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住所天津市蓟县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3号楼。负责人冯宝静,副行长。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利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