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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松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昌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科创基地204室。被执行人昌松,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昌松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崔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