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特7号申请人马成常,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马成常申请宣告赵颖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成常称:申请人马成常与被申请人赵颖系同居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共同居住生活,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马师雅,2012年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马帅文。2012年7月10日赵颖因患××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申请人马成常系先天性下肢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抚养两个孩子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人马成常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赵颖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颖,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益农村从塘村民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李寨行政村马小庄,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马成常系同居关系。被申请人赵颖于2012年7月1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马成常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赵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颖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颖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现申请人马成常申请宣告赵颖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颖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