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特32号
申请人:何均太,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住奉节县。
被
申请人:何吉林,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住奉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均太申请宣告何吉林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何均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均太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何均太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均太撤回申请。
审判员 谭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熊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