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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502号

刘健与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健,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502号

原告:刘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南峰一村散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志,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挑花路*号腾邦集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史进。

原告刘健与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宇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