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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059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玉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玉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05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添,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