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05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添,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