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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恢52号

琚志波与贾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琚志波,贾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琚志波,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俊杰,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琚志波与被执行人贾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