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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102号

杨毅与石蕾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毅,石蕾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102号

原告:杨毅,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石蕾蕾,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杨毅与被告石蕾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0日,原告杨毅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智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