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102号
原告:杨毅,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石蕾蕾,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杨毅与被告石蕾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0日,原告杨毅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智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